四川某礦業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截至4月,四川省全省共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1092份,同比上升15%;罰款金額6372.02萬元,同比上升5%;適用環境保護法配套辦法及移送司法機關五類案件34件,同比下降3%,其中,查封、扣押案件22件,移送行政拘留案件11件,涉嫌環境犯罪案件1件。
本文將介紹某礦業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案件:
2021年11月2日,廣元市生態環境局和自然資源局聯合對某礦業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將礦山開采過程中產生的約1500噸渣土露天堆放,未采取遮蓋、灑水等措施減少粉塵排放。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工業生產企業應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減少內部物料的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的規定。廣元市生態環境局于2022年1月7日對該公司作出罰款4.25萬元的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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