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文件“重新審核”的三種情況及“重新審核”原則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這樣規定是為了防止因時間變遷,建設項目所在地壞境狀況或者國家環保方面的規定發生變化,使原來進行的環境影響評價失去價值的情況出現。
這里所講的“重新審核”,與原來的審批不同,通常只是對過去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予以重新核實。
重新審核的結果大體可能有三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環境狀況未發生改變或者環境狀況的變化不影響該建設項目繼續建設的,予以審核同意,也就是對原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重新肯定和確認其法律效力;
第二種情況是,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環境狀況發生根本改變,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原建設項目已經屬于禁止在該地建設的項目的,對該建設項目予以否決,也就是不同意原建設單位在該地繼續從事該建設項目的建設活動;
第三種情況是,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環境狀況發生較大變化,原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經不能準確地說明該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決定該建設項目應當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履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手續。
不管屬于哪一種情況,原審批部門都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重新審核原則
根據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結合生態環境部《關于重新審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有關問題的復函》(環辦環評函〔2019〕203號)的要求,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重新審核原則如下:
1、從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環境質量狀況有無變化和原審批中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有無變化兩個方面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重新審核。
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按照建設單位報請重新審核時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執行。
2、若均未發生變化,湛江市生態環境局作出予以通過審核的決定(同意執行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文件),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3、若發生變化,湛江市生態環境局作出不予以通過審核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依法補充或重新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并重新報批。
4、湛江市生態環境局應在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10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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