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新型材料廠未按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罰款10.1萬元
案情簡介
2022年3月9日,洛陽市生態環境局孟津分局執法人員對洛陽市孟津區某新型材料廠進行現場檢查,企業正常生產,企業已辦理新型高性能結構/功能材料產業化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2021年7月25日完成項目自主驗收。
現場檢查發現,企業環評審批意見及驗收意見中對后處理加工工序的要求是廢氣經袋式除塵器15米高排氣筒排放,后處理加工工序的砂刨機安裝有普通的袋式除塵器,沒有15米高排氣筒,產生的顆粒物用普通的袋式除塵器進行收集后送至固廢間收存,未按照生態環境部門的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砂刨機設備處門窗未關閉,排氣扇處有少量顆粒物未集中收集外排。
查處情況
洛陽市孟津區某新型材料廠未按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之規定。
執法人員在“河南省智慧辦案系統”中制作了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調查詢問筆錄、書證和物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五)項之規定,給該單位下達了豫 0322環責改字〔2022〕22號《洛陽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并于2022年5月30日對洛陽市孟津區某新型材料廠下達了《洛陽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豫 0322 環責改字〔2022〕1號),對該單位作出罰款10.1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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