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湖南省涉脫硫設施不正常運行生態環境典型案例
為落實《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典型案例發布制度》要求,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進一步形成有效震懾,現向社會集中公開發布涉大氣污染物排放環境違法案件。
某新型墻體材料廠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案
案情介紹:
日前,株洲市生態環境局炎陵分局執法人員對炎陵縣某新型墻體材料廠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廠隧道窯、烘干窯正在生產,但脫硫設施中用于抽送噴淋液的4個水泵電機未開啟,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大量呈藍色的廢氣直接排入外環境。執法人員現場用PH試紙對脫硫塔進口噴淋液進行測試,結果顯示呈強酸性,嚴重污染周邊環境。該公司工人在看到執法人員的時候,才慌忙開啟水泵電機運行窯爐廢氣脫硫除塵設施。
案件處理結果:
經調查查明,該廠為降低運行成本,其員工李某違反操作流程,未將水泵電機開啟,致使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呈強酸性的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放至外環境,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通過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廠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市生態環境局將李某某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公安機關當場受理,并于6月17日對該廠負責人李某某實施10天行政拘留。
典型意義:
1、在環境污染的治理上不能走過場。本案中,炎陵縣某新型墻體材料廠純粹是擺花架子,雖然名為“新型”墻體材料制作廠,但其治污方式、治污手段不但不“新型”,反而在生產過程中故意將治污設施當做擺設,在環保部門檢查時就運轉一下做做樣子,不檢查時就將其閑置。殊不知這種敷衍應對、弄虛作假的態度和行為,等待自己的卻是法律的嚴懲。
2、在主體責任的落實上不能打折扣。作為生產經營企業,在創造價值的同時,也應自覺擔負起污染防治主體責任。但該涉案企業不但不主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反而對周邊生態環境置若罔聞,對周圍群眾環境權益漠不關心,違規排放大氣污染物,逃避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殊不知,為這種挑釁法律權威,肆意踐踏法律“紅線”的行為付出的成本,遠比安分守己、遵紀守法付出的成本高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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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大氣污染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