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租用車間所產煙塵直排,污染環境處罰結果
2021年10月19日,A省B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對轄區C公司(建筑勞務)現場檢查時發現,其鑄造車間正在生產,所產煙塵直排,污染環境。
處罰:
擬罰款52.75萬元并移送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
經查,C公司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設施(袋式除塵器)正在升級改造(原除塵器設備已拆除),疫情影響了新除塵品相關配件的運輸速度。
同時,該公司稱,其鑄造車間系承包轉讓(合同與D公司簽定,有效期為2021年7月1日~2022年6月30日),其從事的電解鋁生產工藝具有一定特殊性(電解槽產生鋁液時,每天必須及時出鋁入鑄造爐鑄造),升級改造期間鑄造車間工序不可間斷,故無法對大氣污染物進行收集和處理。
針對上述問題,C公司稱,將積極開展整改,并立即對生產進行了調試,及時減少爐門打開時間,同時全面加快除塵器升級改造進度。
另據查,租賃方D公司從事鋁業冶煉,2016年10月26日通過環保竣工驗收,并于今年3月15日取得排污許可證。
B局對C公司的陳述申辯稱未予認可,決定以其違反了《大氣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大氣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規定,并依據《大氣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參照《A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的“大氣污染防治類”具體情形,作出行政處罰,擬罰款52.75萬元,并擬移送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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